公告日期:2025-12-27
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部审计监督,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所涉及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日常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
应当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公司尚未公开
披露的内部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制度的保护。公
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
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监察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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