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如有)。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
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于会议召
开十日和两日前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和具体的议题;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及时限;
(四)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或次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方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三)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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