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所涉及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包括但不
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业务、
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本制度规定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有合作关系的被担保方,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资信状况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六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不受本条第(五)项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应当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
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及与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方案及相关资料:
(六)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方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被担保方提供资料的复印件),经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条 以下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