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4年12月 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董事会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及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因此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内外部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依据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作为本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依据。
(二)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与方法
公司参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通过观察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采用个别访谈、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对监督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识别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审查报告的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经审计委员会委员审阅后视重要性程度判定是否提交审议。
(三)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采购与付款控制、销售与收款控制、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与环保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子公司管理、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评价重要事项及主要方面
内部控制环境:包括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组织架构、发展战略及对外投资管理、内部审计与监督机制、企业文化。
业务活动控制:包括资金活动与募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与财务报告、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研究与开发、财务预决算管理、质量、安全与环保、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信息披露、重大信息控制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子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上述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单位、主要业务和事项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内部控制环境
(1)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等相关治理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及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2)公司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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