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保证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分为以下三类:
(一)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性投资。但下列情形不属于风险性投资: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参与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者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权投资。
(三)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5、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还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5、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三)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长决定: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1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10%的;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 10%的;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的;
5、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10%的;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的。
(四)公司子公司对外投资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决议。
(五)公司对外投资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对外投资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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