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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18:19:21 股吧网页版
劲旅环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每年年初,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日终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个证券账户下的全部股份余额及适用的锁定比例,计算其年初可转让额度。

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单一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年初可转让额度即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
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下一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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