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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18:19:21 股吧网页版
劲旅环境:股东会投票计票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投票计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投票、计票行为,建立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会实施网络投票时,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东身份确认。

第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进行见证,并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第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该关联交易事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关联股东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由出席股东会的非争议股东进行表决,以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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