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门直接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十条 内审部门设专职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公司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确保切实履行审计职责;
(二)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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