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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18:19:21 股吧网页版
劲旅环境: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
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 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
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
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
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
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

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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