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为加强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在违反前述职责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上述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
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
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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