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误导。
第六条 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获得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监管部门等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见面会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座谈交流;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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