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责任、提高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独立、客观的评价和监督检查,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主体及其业务活动。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包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前述机构及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和公司制度,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审计工作信息及被
审计对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或用于个人目的。内部审计人员转岗或离职均不影响保密义务的履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为保障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赋予内部审计部以下职权:
(一)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确定审计项目、被审计对象;
(二)对内部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向管理层询问内部控制设计、组织机构设置、业务运营控制、风险管理活动以及公司治理流程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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