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竞争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积极、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政策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时,且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股东会中说明原因。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应能保证公司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时,且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
票股利分配。
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产。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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