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业务规则、《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
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九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发布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定期报告;
(二) 公司临时报告;
(三)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四)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