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运”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关于永泰运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07 号)的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414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首
发”)的 25,97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 年 4 月 29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7,894,609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03,864,609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77,894,6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25,9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 10 名首发前限售股股东限售期届满,合计解除限售
股份 28,894,609 股,该批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变更为49,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47.18%,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变更为54,864,6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82%。
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总股本为 103,864,609 股,未发生变化。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户数为 5 户,分别为陈永夫、宁波永泰秦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泰秦唐”)、王巧玲、谈国樑、彭勋华。(一)以上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承诺一致,其具体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夫、金萍,控股股东陈永夫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0 月 29 日,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改变导致无效。
(3)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0%,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改变或导致无效。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
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股票公开交易信息,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不存在股票价格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情形;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因
2022 年 10 月 29 日、30 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2022 年
10 月 31 日)收盘价为 57.96 元/股,不存在低于首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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