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建立本行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以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便
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在册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与公关顾问;
(五)银行、证券等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本行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本行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本行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本行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本行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有关的内容,应当在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本行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本行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本行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本行正在或者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本行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本行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本行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本行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本行网址、投资
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当网址、联系电话、传真或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后,本行应当及时进行公告。本行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 本行应当加强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和运维,在本行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本行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本行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本行应当充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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