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6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成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股东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内审部门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设召集人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成员任职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成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在成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成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
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十一)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
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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