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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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6】第 0008 号
二〇二六年二月
目 录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相关承诺主体为本次发行出具的承诺 ......11
五、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11
六、结论意见...... 1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6】第 0008 号
致: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盟股份”、“公司”或者“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者“本次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首发上市执业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该等事实发生时或事实处于持续状态下的有效法律、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为依据作出判断。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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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所有查验对象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申请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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