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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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湖南丽臣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 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 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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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豁免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机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下述关
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属于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三款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公司可自行审慎 判断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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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
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
年度业绩预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免予事项时不用申
请审批,发生可以暂缓、豁免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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