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充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
的应报告的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根据报告 程序将相关信息按公司组织结构体系,逐级归集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或 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企业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四)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务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报告人,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
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意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重大信息的范围具体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书面报送,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第一时间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报告人应以《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单》(见附
件)的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务部)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报告人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做好所报信息的保密工作,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外界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条 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
法务部)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务部)。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报告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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