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2 20:22:14 股吧网页版
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办法》(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3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减持股票和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见附件一):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 1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
自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以书面方式(见附件二)或通讯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情形,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