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2 20:22:14 股吧网页版
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主要责任人,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入档及报送等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须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务部)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
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
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由公司按相关管理制度对责任人予以处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工作原则

第十条 遵循信息披露原则,属于本制度第二条的内幕信息,在公司公开披
露前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表)。

第十一条 控制知情人范围原则,公司及公司各管理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有
责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因工作原因必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内。

第十二条 全面登记原则,应对内幕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