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董事会表决,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当选。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
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披露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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