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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臣实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3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关于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作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的原则,发挥专业职能,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度
财务状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充分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度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行业发展、公司治理、环境保护和战略发展等内容。我们同意将《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审核意见

我们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执业资格、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信息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其 2024 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估,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关于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的要求,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控情况,切实履行了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我们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审查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2024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我们同意《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较为完善,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时,该报告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因此,我们同意将《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关于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审计委员会委员:

李玲 丁利力 刘霞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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