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六) 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应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企业”)。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企业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其他重大事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发生或拟发生的如下“重要会议”,应当及时报告:
(一) 公司及下属企业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前述会议作出的决议;
(二) 公司及下属企业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专项会议。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或受让;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下属企业发生或拟发生的上述交易,如属于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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