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规范公司总经理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总经理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作为公司总经理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并根据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公司所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二)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 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 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解聘或调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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