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包括以下人员和机构在内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三)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制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拟依据中期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应当审计。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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