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
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若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原监事会职权,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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