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岗位薪酬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岗位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奖金是以年度目标绩效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绩效奖金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一结算后
兑付。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内发放岗位薪酬,次年发放绩效奖金。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岗位薪酬、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其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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