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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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瓷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5年10月30日出具审核函〔2025〕120045号《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二轮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除另有定义或注明外,与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或定义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也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外越南东盟陶瓷谷项目。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是否已全部取得境外投资的所必须的审批、备案等相关文件。(2)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是否涉及商务部和科技部颁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25)的出口管制管理。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核查过程】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1、查阅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 号)、《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等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查阅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湖南省商务厅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文件;
3、查阅了越南清化省人民委员会财政厅就本次募投项目向溢兆利核发的《投资登记证》《环境许可证》等文件;
4、查阅了越南律师事务所 Bui & Partners Law LLC 出具的《关于溢兆利瓷
业有限公司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关于溢兆利瓷业有限公司越南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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