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3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主要包括新设企业股权投资、增资扩股或股权收购
的投资,不包括资金管理(理财)类投资、基建、技改、研发类项目投资项。
第三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协同原则:符合公司主业发展方向和长期战略规划。
二、 风险可控原则:围绕“大陶瓷产业”投资,估值不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
三、程序合规原则: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和投资决策流程。
四、专业决策原则:建立投资专业评审机制。
第四条 股权投资项目分为重大股权投资项目和一般股权投资项目。重大股
权投资项目是指按本制度规定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投资项目,其余均为一般股权投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企管委为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批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项目作出决策。
第六条 投资管理中心是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围绕战略发展规划进行市场研究和分析,掌握市场和行业动态。
二、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制度。
三、负责统筹投资项目发掘、评估、尽调、决策流程。
四、负责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和评价。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主导开展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涉税问
题分析等工作,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分析、投资回收期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实施过程中投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公司法务部主要负责主导开展法律等尽职调查、法律意见审查等工
作,对项目实施程序、项目取得方式、项目参与主体、公司参与方式等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组织开展公司及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投资管理中心的要求,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
第十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履行企管委、董事会、股东大会逐级
审批程序,各级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在审批权限内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如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项目决策有规定的(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要求和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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