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夏富彪)
各位股东:
本人作为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2024年度任职期内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同时,通过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审计、人才选拔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现将本人2024年度任职期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及独立性自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本人夏富彪,出生于1970年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历任经理、高级经理;2019年12月至今,先后担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24年10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2、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1、出席董事会、 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于2024年10月15日,经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被选举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成为公司独立董事后,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2次;未
召开股东大会。其中,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2次,实际出席董事会会议2次,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亦不存在委托或缺席的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听取公司经营团队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所做的陈述和报告,主动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公司上述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及弃权情形。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人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积极履职,对议案审慎研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专业优势,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自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以来,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出席专门委员会的情况如下:
会议类别 召开次数 参会次数
审计委员会 2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1
提名委员会 1 1
任职期间,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除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召集和主持会议2次,充分利用自身的财务专业优势,对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把关,充分审核,确保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了解并掌握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主动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并针对年报重点审计事项进行探讨;对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进行审查,确保内部审计计划的健全性及可执行性。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议了《关于选举李玥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本人认为其具备相关履职能力,符合担
任主任委员的条件。
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认真审议《关于选举熊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和义务。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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