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
审批通过,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二、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
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须具有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
需要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要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 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金融
衍生品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拟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并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重大突发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决定必要时聘请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顾问及专业机构,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四、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负责审查期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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