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证券代码:001210 证券简称:金房能源 公告编号:2025-048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开始时间:2025 年 9 月 8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西路月季园 20 号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4.会议召集人: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建勋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2 人,代表股份数量89,724,9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2179%。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股份 85,491,23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518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7 名,代表股份 4,233,70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99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8 名,代表股份 7,711,4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1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477,75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17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7 人,代表股份 4,233,708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2.6999%。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256,6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4780%;反对 33,7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6%;弃权 434,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43,1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268%;
反对 33,7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77%;弃权434,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35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202,4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77%;反对 480,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54%;弃权 42,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88,9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243%;
反对 480,4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300%;弃权42,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5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婧、郜梦晗律师见证,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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