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成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
(二)就提名或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其他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集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但应避免存在人事纠纷;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任职或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未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征求董事会意见;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选任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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