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行为,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的方式公开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部信息使用人等任何知悉本制度第三条所述信息的人员或机构,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该信息向他人披露或泄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时,经办人员应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书面的保密提示函(附件二),并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回执(附件三),回执中应列明外部信息使用的情况,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存备查,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外部信息使用进行详细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特定的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
第十一条 公司应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使用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如果外部信息使用人向他人披露或泄露信息,或利用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应在获悉后第一时间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或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附件二:《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附件三:《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回执单》
附件一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内容和类别
报送信息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经办人签字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核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
月 日
附件二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提示函
(单位名称)并 先生/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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