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务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形。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有关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办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八条 选聘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内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内审部,内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非年报审计业务且涉及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的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适用如下简单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审计事项拟订审计业务要求、目的、完成时间等并通知审计部;
(二)审计部根据前款要求,遴选符合条件的承担该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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