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 4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 5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 5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 7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 9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 9
第八章 附则 ......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
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
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安全的
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召开专门会议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
门审批。
第八条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单笔融资
金额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的融资事项、报总经理审批决定,总经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
(二)单笔融资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且不高于 5%的融资事项,报董事长审批决定,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
(三)单笔融资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5%且不高于 20%的融资事项,报董事会审批决定,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
(四)超过上述审批决定权限范围的融资事项以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后的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
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