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1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3
第四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5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6
第六章 违规责任...... 8
第七章 附则...... 8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
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上述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参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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