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 3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 4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5
第五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以及《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经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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