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十七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十七次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定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股东分享公司经营发展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实施,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独立完成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拟续聘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
三、《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在对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202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通过对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认真审阅,结合对公司内部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的深入了解,我们认为,公司业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有效执行,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各项重点活动能够按照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规定的情形发生。我们认为,公司关于 2024 年内部控制的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 2025 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本次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其经营发展的实际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展利益。本次公司向盛航浩源提供担保,盛航浩源的其他股东方虽未以其所持盛航浩源的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鉴于盛航浩源由公司实际控制并主导经营管理,且盛航浩源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本次对盛航浩源提供担保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向盛航恩典提供担保,盛航恩典系公司 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对盛航恩典提供担保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公司向盛航浩源、盛航恩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
方案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根据 2024 年度完成的经营业绩及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办法,对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考核并确定薪酬,符合公司 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规定内容。2025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并参考公司目前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能够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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