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事务信息负责人,负责各分、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备案。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等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消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如存在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以上事项是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五)发生诉讼和仲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事项;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如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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