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275
受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18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因股东提交临时提案,2025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2025年4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对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物流中心金泰路1号办公楼会议室。
4、2025年5月9日,本次股东会依前述通知如期召开。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83,69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6,303,700股的66.266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股份数,下同)。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6名,代表股份11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6,303,700股的0.0941%。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83,57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6,303,700股的66.1723%。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36名,代表股份11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6,303,700股的0.0941%。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提出的临时议案
2025年4月27日,公司控股股东雷琦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增加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补充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截至2025年4月25日,雷琦单独持有公司股份51,14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71%,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
2025年4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雷琦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增
加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临时提案并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截至2025年4月 28 日,雷琦单独持有公司股份 51,14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71%,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该提案人的身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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