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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19:55:28 股吧网页版
炬申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现金流量状况,并结合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相关机制

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提交股东会审议后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利润分配条件

(一)现金分红

1、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10,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2.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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