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应
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被担保对象;
(二)拥有被担保对象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担保对象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被担保对象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被担保对象;
(二)拥有被担保对象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在被担保对象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被担保对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担保对象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被担保对象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被担保对象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
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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