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比照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第一大股东;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标的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公
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构独立,支持公司董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者对公司董事会、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
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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