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律守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要机构的组成人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刻苦学习专业技术、管理业务知识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并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全心全意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忠诚,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为自己谋私利。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准使用公司的公款进行个人消费;不准接受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后果的宴请。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或形成表决决议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守则未列明事项,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 本守则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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