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披露工作中全面、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年报信
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披露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发生
失职、渎职、失误等,造成年报披露工作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
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修正等情况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年报披露工作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条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纠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六条 年报披露中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按照年报格式的披露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涉及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 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
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监察部 门形成书面材料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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