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4 19:07:12 股吧网页版
华润三九:华润三九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0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现场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七次会议召集召
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湖
街道观澜高新园区观清路 1 号华润三九医药工业园综合办公中心会议室召开。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18,427,8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725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64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6,693,9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930%。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