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相关修
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
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包括但不限于条款序号等不影响
条款含义的字词和标点的修改也不再逐条列示。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
《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也不再逐条列示。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章程。 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0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2000年5 月10 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61 号”文批准,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 “证监发行字﹝2000﹞61 号”文批准,首次
万股,于 2000 年 12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 万股,
易所上市。 于 2000 年 12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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